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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新规解读答疑

日期:2013-12-17

   一、具体制度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三条 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

   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亏损公司除外)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下列情形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的,重点关注其中的具体原因,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重点关注该等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自我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三)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具体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等;

   (四)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重点关注其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是否详细披露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是否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等;

   (五)上市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重点关注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独立董事是否出具了明确意见,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针对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未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章程有明确规定但未按照规定分红;

   (五)现金分红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陈述或者说明中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监管中的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按照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上市公司涉及再融资、资产重组事项时,其诚信状况应当在审核中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制度解读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从金融理论和监管实践来看,分红制度能有效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也占据主导地位。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性政策,而新兴市场,如巴西,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

   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到经济、体制、金融环境等多方面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

   为此,证监会始终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将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明确四类公司的分红比例,虽然不需要强制执行,但若未完成需要向证监会作出解释,整体有利于提高市场分红水平。

   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重点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1、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2、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3、完善分红监管对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的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问题答疑

   1、是否需要根据《指引》修订公司章程?

答:请根据《指引》最新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现金分红条款,并尽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第五条中“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具体解释?

答:“本次利润”是指上市公司本次拟分配的利润。例如,上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2013年度拟分配1000万利润,根据《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的要求,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即现金分红比例应在800万以上。

   3、是否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答: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5月发布)第一条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本《指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此项要求,请没有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及原规划不符合最新规定的上市公司,尽快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特别提示: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右下角《互动交流》—《上市公司业务咨询》中有常见问题解答,多为并购重组相关内容,请有兴趣的上市公司予以关注。

 

江苏证监局公司监管二处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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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公网安备 32058502010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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